政法干警

题目类型:[问答]

[问答] 1998年4月,有男女二人在某市郊区发现同时被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犯罪嫌疑人为其中女性被害人的丈夫。随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在此过程中,使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并且只记录有罪的供述,对无罪的辩解不予理睬,还导致嫌疑人受伤。该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首次传唤之唇,即提出希望聘请律师,被公安机关拒绝,理由是此时侦查刚刚开始,案情和证据情况均需保密,律师介入诉讼会使得侦查陷入被动;在被执行逮捕以后.嫌疑人再次提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随即为其指定了一位律师;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

本案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之处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为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本案不属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律师与之会见时也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即可以聘请律师。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讯后拒绝其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无论以什么理由。
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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